监守自盗,他偷了价值1450元的手机,法院这样判……

  
2021-07-21 15:52:01
     

应聘成为手机店销售人员鲜某某,上班还不到一天,就在店内伸出了贼手。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审理这起手机店员工监守自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88年出生的鲜某某,绵阳市游仙区人。2020年12月1日下午,他应聘成为游仙区一家电信营业厅的员工。次日早上10时许,鲜某某在店内上班时,趁其他同事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将该营业厅展示柜内一部全新手机盗走,后销赃给黄某得款1050元并挥霍。经鉴定,鲜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145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案发后第2天,鲜某某被游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游仙区检察院批准,由游仙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警方在办案中查明,鲜某某还是一名盗窃作案“惯犯”。自2010年到2019年期间,鲜某某先后3次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其中最长的一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一审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赵银熙 赵倩 张黎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