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法院对一涉案金额上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武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殷某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刘某武、殷某萍、黄某元、冯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殷某萍、黄某元未退缴的款项继续追缴,并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
2012年至2019年,刘某武、殷某萍、黄某元、冯某等利用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额的特点,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采取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过磅单和资金流等,逃避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0余张,价税合计1.1亿余元,违法申报抵扣税款1800多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
刘某武从2017年开始,挂靠重庆某公司经营煤炭业务,在没有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张某钟(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某公司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价税合计724万余元;殷某萍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邓某江(已判决)购买煤炭增值税专用发53份,价税合计1544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元通过杨某(另案处理)、张某钟(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价税合计4362万余元。
叙永县法院认为,刘某武、殷某萍、冯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采用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黄某元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自己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上述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4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谢登虎 田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