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 以劳代偿!达州中院宣判这起案件

  
2021-07-24 15:45:50
     

7月20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付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付某某原居住在花萼山自然保护区,以务农为生,曾经是万源市贫困帮扶对象,2020年搬迁至万源市白沙镇后河村集中安置点居住。因在承包地种植的农作物多次遭到野生动物破坏,于是付某某在承包地周边安装铁夹,捕获了一些野生动物,到市场销售时,被相关部门查获。对付某某非法捕猎犯罪,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视案情决定不予起诉。达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付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经济赔偿或将导致付某某再次陷入困境,为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以劳代偿的赔偿方案。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被告付某某在四川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曹家管护站及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监督下采取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实行劳务代偿,提供不低于125日,每日8小时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以赔偿其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11900元,如被告付某某未提供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或提供的巡山护林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19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达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该案发现在国家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群众人身和财产之间还存在如何协调保护的问题,特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就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损害群众人身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就群众诉求广泛征求意见,为推进相关政策出台提供参考依据。

闫伟宏

编辑:曾燕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