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内,荣县法院开庭审案

  
2021-06-09 11:32:27
     

甘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荣县法院在自然保护区内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并当场宣判。附近村民及村组干部参与了旁听,该起庭审既有效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又生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该案案发地位于自贡市境内唯一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自贡市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世界地质公园青龙山园区。

被告人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雇请他人砍伐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案发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

荣县检察院依法对毕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案发当地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破坏林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

荣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巨桉树原木四百零六节,并承担被破坏的森林资源生态修复费用六千零十二元。

庭审结束后,荣县法院围绕“司法护航绿水青山两山”理念,向在场旁听群众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向群众发放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资料,帮助群众提高生态环保意识。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