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年过七旬的老人出入小区被收缩门挤压摔倒受伤,是管理者的疏漏?还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近日,荣县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该小区调查了解情况,并调取案发当天的监控,同时联系社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物管公司认为该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人车分流,原告摔倒受伤的地点系车辆出入的收缩门处,其违反了小区人车分流管理规定,在通过收缩门时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丁大爷则认为其受伤均因物管公司对收缩门操作不当造成,且物管公司至今未垫付任何费用。因监控有死角,为查明原告摔倒原因,承办法官通过反复比对,承办法官发现收缩门在无人通过时处于关闭状态,有人通过时就会打开。对此,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承认系其管理漏洞造成该事件发生。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物管公司赔偿原告丁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目前,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