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小区收缩门摔伤 荣县七旬老人状告物管公司

  
2021-06-11 12:06:05
     

谭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年过七旬的老人出入小区被收缩门挤压摔倒受伤,是管理者的疏漏?还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近日,荣县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22日晚上六点许,荣县某小区年过七旬的丁大爷在通过小区门口收缩门时,被收缩门挤压摔倒受伤。物业管理人员随即拨打“120”将丁某送往荣县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丁某出院后多次找到物管公司,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68000余元,物管公司均以其没有责任为由不予理睬,丁大爷只好起诉至荣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该小区调查了解情况,并调取案发当天的监控,同时联系社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物管公司认为该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人车分流,原告摔倒受伤的地点系车辆出入的收缩门处,其违反了小区人车分流管理规定,在通过收缩门时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丁大爷则认为其受伤均因物管公司对收缩门操作不当造成,且物管公司至今未垫付任何费用。因监控有死角,为查明原告摔倒原因,承办法官通过反复比对,承办法官发现收缩门在无人通过时处于关闭状态,有人通过时就会打开。对此,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承认系其管理漏洞造成该事件发生。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物管公司赔偿原告丁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目前,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