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因轻信燃烧的地点离旁边树林较远不会发生火情,新津一八旬老妇人在自家承包地里点火烧枯树叶,谁知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万余元。6月4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沈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组织被告人与受害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赔偿金额及交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天履行完毕。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华在其承包地劳作烧枯树叶,因轻信燃烧的地点离旁边树林较远不会发生火情,遂点火烧枯树叶。但风助火势,焚烧枯叶的火星吹到远处的桉树林中,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大面积森林、山地受损。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1797公顷(地类均为有林地),同时造成某村组、某家庭农庄、王某等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参考价值为86000余元。
2020年5月8日,沈某华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新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沈某华犯失火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新津区法院近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沈某华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79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时被告人沈某华已年满七十九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沈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已赔偿部分受害人。
考虑到该案涉及民事赔偿,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让受害人免于提起民事诉讼,增加诉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组织被告人与受害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赔偿金额及交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天履行完毕。
6月4日,新津区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沈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