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为提高所开发楼盘的销量,某知名开发商与某房产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代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却一直找各种原因拖欠服务费。法院作出开发商应当支付代理公司1712万余元的判决生效后,开发商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4月30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12余万,并第一时间进行扣划、支款工作。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20余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得到实现。
2020年1月6日,某房产销售代理公司与某知名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代理公司充分整合内部资源联动体系,对开发商自身销售平台所有上线项目进行兼职销售人员的招募、培训及管理,做到精准拓客,强力导客,开发商按照相应的成交金额及比例给予佣金。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9日。
2020年2月26日、4月3日、4月30日、6月10日、7月3日、8月4日、9月1日、9月14日、9月30日、11月5日,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最终将双方的合作期限延长至2020年11月30日,同时对各补充协议期内的佣金结算条款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变更。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双方合作结束时,双方通过17份楼盘项目对账结算明细表予以确认,开发商就该项目与代理公司共产生结算金额2629万余元。随后,开发商向代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917万余元,尚有1712万余元未支付。
2021年1月7日,代理公司将开发商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开发商全额支付所拖欠服务费。
经审理,新津区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代理公司佣金17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开发商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代理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