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被家暴者 新津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05-10 16:49:1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不堪长期被家暴,妻子在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发出《民法典》实施后该院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从新津区法院获悉,申请人周某和被申请人齐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齐某长期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进行威胁和殴打。虽然周某曾报警,但齐某的家暴行为未得到遏制。周某与齐某分居后回到父母家居住,但齐某仍多次到周某父母处进行纠缠,严重影响了周末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

4月23日,新津区法院接到周某的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申请人周某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详细了解双方纠纷情况及家庭暴力事实情况。经审查,申请人周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周某及相关近亲属。该院同时还联系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妇联、社区等,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实施。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