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来到会理县检察院,看到会理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高兴地说道:“感谢会理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你们的再审检察建议让我们公司的案子得到再审,保障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刘某是会理县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民事审判监督案件涉案四家公司的管理人员。
2021年3月,会理县鑫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甲公司)、天某选矿厂(以下简称天某选厂)、绿水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水某某公司)、黎溪区某某铁矿四家公司因不服会理县人民法院邬某诉以上四家公司及其田某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向会理县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立即成立办案组,秉持精准监督理念,立即调阅相关卷宗、梳理实体及程序存在问题监督点、走访相关企业个人调取证据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经查查明:2013年,鑫乙公司承接鑫甲公司、天某选厂、绿水某某公司三家公司矿石装运工程。邬某挂靠鑫甲公司,负责鑫甲公司、天某选厂、绿水某某公司的矿石承运。2017年6月,鑫甲公司、绿水某某公司、天某选厂出具应付鑫乙公司运费明细:绿水某某公司欠付金额16000968.60元、天某选厂欠付金额-1750887.35元、鑫甲公司欠付金额201679.57元,合计14451760.82元。2019年5月6日,邬某起诉至会理县人民法院,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庭前调解,达成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会理县鑫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天某选厂、会理县绿水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邬某支付运输费15451760.82元,资金占用利息3000000元,合计18451760.82元。
会理县检察院认为:该调解书中,在未取得鑫乙公司的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将公司运输费用判令给邬某个人,存在主体认定错误,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运输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据此,会理县检察院依法向会理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会理县法院采纳建议,并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再审该案。
会理县检察院一直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采取“开展护航民营企业检察开放日”“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送法进企业,营造民营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等多手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提升办案理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靠检察力量为企业发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理检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