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森警侦办破坏森林资源类刑事案件9件

  
2021-04-09 10:02:11
     

陈茉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访察化保”专项行动中,严打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截至发稿前,共侦办破坏森林资源类刑事案件9件,其中省公安厅督办的重特大“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滥砍滥伐林木案3件,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案5件。


今年1月5日,荣县公安森警大队接群众举报称,留佳镇老祠村松树被砍伐,接报后,森警大队立即开展侦查工作,民警在调查后锁定前科人员刘某某。

经查,刘某某无证砍伐村民但某某、朱某某林地内松树140余株。

经荣县林业局技术鉴定刘某某砍伐的涉案林木分别为用材林和公益林,采伐树种全部为马尾松,立木蓄积21余立方米,折合材积14余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58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3日,荣县公安局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保华镇大湾村松树被砍伐。经查,保华镇村民虞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保华镇“黄桷湾”松树80余株。

经荣县林业技术鉴定虞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立木蓄积20余立方米,经济价值7000余元。

虞某主动到荣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因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荣县警方最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2月18日,荣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一起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线索,民警随即开展侦查。

经查:荣县一诊所的负责人万小林(化名)向自贡某药业公司购买2.9公斤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炮山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荣县警方对其采取取保侯审强制措施。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