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检察依法批捕首例袭警罪嫌疑人

  
2021-04-20 10:02:07
     

荣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本地区办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查,2021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朋友到荣县某“KTV”唱歌、饮酒至23时许。离开时,李某某因为醉酒致记忆模糊认为自己是开车到的KTV,以在该“KTV”外没找到自己的车为由,无理纠缠“KTV”老板,要求其负责赔偿,并将吧台茶杯等物品推倒摔碎,还动手抓扯其头发。“KTV”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出警,“KTV”老板看见警车到来,惊慌跑向民警,称一客户醉酒闹事,打砸店内物品且对其人身攻击。民警停车阻挡追赶来的李某某,李某某不听民警劝阻,仍欲动手殴打“KTV”老板被民警制止。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后,李某某将脚伸出车外,不让民警上车、关车门,还用脚蹬踹辅警左胸部位,民警迅速控制其双腿,李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太阳穴,并辱骂民警。民警将其控制后带回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

酒醒后的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深感后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惩处。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