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两名群众将绣有“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自贡中院,对该院刑事审判庭公正审理案件,柔性司法,维护群众合法财产表达衷心感谢之情。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胡某(另案已判刑)以某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为中介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772万元。一审经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上诉。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后,依法对这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案改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让其尽早积极履行退赔义务。
据悉,在中院二审审理期间,承办该案的法官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某有一定的还款能力,集资参与人表示支持让被告人黄某某尽早恢复经营,归还集资款。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承办法官会同检察机关主动上门听取集资参与人代表的意见,悉心收集群众诉求,重点了解被告人黄某某的集资款偿还能力,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在二审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在开庭审理后依法及时对被告人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督促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立即启动其任法人的水电公司项目的复工复产,盘活资产。
结合案情,综合考量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的新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履行退赔责任的能力和与同案犯胡某之间的量刑平衡,以及广大集资参与人的迫切诉求等因素,经合议庭、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讨论,依法作出了改判被告人黄某某量刑的终审判决。
在二审宣判后,合议庭法官还多次回访集资参与人,听取集资参与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回应诉求,为集资参与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