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交警通报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1-04-28 16:34:0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记者4月28日从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近日,西昌警方通报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通报情况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21年02月03日,吴某某驾驶川MA**08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黄联关镇方向往西昌市方向行驶。13时许,当车行驶至108国道2792KM+600M西昌市安哈镇营盘村5组路段处时,与同方向由杨某某驾驶并搭载杨某的川WV**4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杨某当场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吴某某,男,19岁,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顺镇凉亭村人。杨某某,男,34岁,四川省德昌县巴洞乡团结村人。杨某,男,13岁,四川省德昌县巴洞镇团结村人。

2、直接经济损失:两车受损。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之规定。

2、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3、事故原因:川MAA**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吴某某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超车鸣喇叭驾驶机动车。该路段限速40Km/小时。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提示乘坐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4、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杨忠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