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星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中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胡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成都某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天,胡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房屋内约有2厘米深的污水,散发着恶臭,客厅的实木地板及家具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浸泡。经物管公司查验,污水倒灌系因一楼与二楼之间的污水管道被堵塞,污水倒灌进胡某的厨房排污管道,然后由排污管道流进房内。在处置过后的两月内,再次出现两次倒灌,让胡某头疼不已。
胡某认为,出现问题的排污管道属于共有部分,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应当房屋损失承担责任。胡某和物管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因污水倒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物管公司认为,出现问题的排污管道并非共有部分,并且物管公司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对房屋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为查明房屋污水倒灌的原因、损失情况、房屋现状,自贡中院三名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物业公司态度软化,从之前的拒绝调解、态度强硬到同意调解并主动跟总公司进行汇报调解方案。后经物管公司与总公司汇报后,物管公司同意调解方案,由物业公司赔偿胡某的损失,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