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在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中,荣县法院判决俞某某、王某某腾空涉案房屋并交付起诉方。俞某某、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自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俞某某、王某某依然拒不履行义务。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荣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搬迁公告,多次告知其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俞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在搬迁公告限定期限届满前,俞某某拒不腾退涉案房屋,符合拒执条件,涉嫌拒执犯罪。
荣县法院向该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其不腾退房屋的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荣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该措施主要为了进一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