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光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1-01-20 12:34:16
     

秦光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7年 罚款150万元


庭审现场 成都中院供图


  
  本报讯(陈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昨(1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光荣受贿案,对被告人秦光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秦光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秦光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秦光荣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转让、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牟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间,秦光荣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万余元。2019年4月6日,秦光荣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光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秦光荣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国家监委对秦光荣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对秦光荣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认可。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