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单位发放7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 姐弟打官司:这笔钱怎么分?

  
2026-01-27 15:07:0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张婧晨
  
  亲属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与丧葬费,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是与遗产一样按继承份额分割,还是另有分配原则?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同胞姐弟对于母亲去世后抚恤金的分割纠纷,依法判决涉案抚恤金由姐弟俩平分,并在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对剩余丧葬费余额亦作平均分割。
  
  原告罗某石与被告郑某桦系姐弟。二人母亲罗某英于2025年3月去世,生前系某学校退休教师。罗某英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应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8837.2元及丧葬费24418.6元。因郑某桦在其他案件中被执行,上述款项已被法院依法提取至账户。姐弟二人就如何分割这两笔款项无法达成一致,罗某石遂将郑某桦诉至法院。
  
  罗某石诉称,母亲生前一直随其生活,自己尽到了全部赡养照顾义务,故应分得70%的抚恤金;母亲丧葬事宜均由自己出资办理,花费已超过24418.6元,郑某桦不应再分得丧葬费。郑某桦辩称,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分割不应以赡养义务多寡为依据,应当平均分割;对于丧葬费,其仅认可有票据证明的殡仪馆、公墓等基本费用共计1858元,对其余支出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在于抚恤金与丧葬费应如何分割。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法院指出,抚恤金是国家或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属于死者家属共同共有的财产。其分割应考虑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本案中,尽管罗某英生前随罗某石生活,与罗某石关系更为紧密,但综合考虑郑某桦的债务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二人平均分割抚恤金更为适宜,即各分得24418.6元。
  
  关于丧葬费,法院认为,为母亲办理丧葬事宜是子女应尽之责,相关费用应由子女共同分担。罗某石主张支出43880元,但除郑某桦无异议的1858元外,其余餐费、红包等费用的证据形式不符规定,难以证明均为必要支出。法院结合本地丧葬风俗,酌情认定罗某石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为2万元。因此,丧葬费余额4418.6元应由姐弟二人平均分割,各得2209.3元。
  
  邛崃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涉案抚恤金48837.2元及丧葬费24418.6元,合计73255.8元,由罗某石分得46627.9元,由郑某桦分得2662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