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遭遇“阴阳合同”、养宠遇上“星期狗”……消费糟心事 律师来解惑

  
2024-08-08 11:14: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装修公司疑似使用“阴阳合同”,购买宠物狗一周内狗就死亡,购买食用油到货发现没有条形码,外出就餐被告知不允许自带酒水……消费过程中,你遇到过这些糟心事吗?
  
  7月,省消委会开展了第41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收到许多网友提问。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亮、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雷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问题1
  
  装修公司和我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报价、清单表、预算表都与公司保存的合同以及价格、明细、总项等对不上,且有明显篡改痕迹,有“阴阳合同”嫌疑。我要求装修公司退费,对方分文不退,如何才能维权?
  
  律师答疑:面对装修公司存在“阴阳合同”嫌疑且拒绝退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需要将自己持有的装修合同、报价单、清单表、预算表等文件,与装修公司保存的文本进行详细比对,找出具体差异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若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进行篡改,篡改部分无效,应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消费者可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若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和调解。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
  
  在实体店购买了一条宠物狗,却在一周内就死了。想维权时,发现购买合同的盖章与店名不符,天眼查也查不到这家店,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购买不到一周就死了的宠物狗,网络上一般称之为“星期狗”。活体宠物买卖的经营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活体宠物应当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宠物店作为售卖方,应向买家交付健康状况良好的宠物狗,并附随相关的接种疫苗证明材料。若宠物店未附随相关证明,也不能证明交付的宠物狗健康状况良好,可能存在隐瞒宠物狗真实情况,甚至涉嫌欺诈的情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找宠物医生开具诊断证明,认定死亡原因是购买时宠物狗本身就患有疾病,还是后期饲养不善。如果经诊断确认该宠物狗在购买时就患有疾病,消费者可先与宠物店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向当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让商家赔偿损失,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宠物狗购买合同的盖章与店名不符的问题,店名一般有较大灵活度,消费者可通过查看收款账户名称、查询该店营业执照等方式确定主体是否与盖章主体一致。如一致,要求盖章公司承担责任即可;如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消费者可将宠物店内展示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和盖章主体字号或收款账户店名作为共同赔偿主体,寻求赔偿。
  
  问题3
  
  网购了一桶特级初榨橄榄油,收到货后发现没有条形码,不知油是否合格?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条形码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的代码,橄榄油条形码的编码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前缀码、国家代码、生产商代码及产品代码等。条形码的前缀可以区分橄榄油的原产地。但是,没有商品条形码并不等同于产品本身不合格。
  
  除条形码外,消费者可以关注该产品的标签标识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及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成分、配料表、食用方法等信息。如果该橄榄油标签不完整、不真实,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商家将承担相关责任。如该橄榄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要求商家退货。如商家拒绝退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商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问题4
  
  一家人去吃饭,自带了2瓶啤酒。进店和点菜时,服务员什么都没说,过了一会儿,另一个服务员告知店内不允许自带酒水,并称顾客可以选择喝自带的酒水,店家也可以选择不接待。随后,我们一家人就被晾在那里,不再被搭理。这种情况怎么才能维权?
  
  律师答疑: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属于商家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设置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商家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且该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