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错少年迷途知返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

  
2024-06-18 10:02:12
     

李东生 胡晓晓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阿姨,盗窃您的电瓶车是我不对,在资阳市雁江区检察官的教育下,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是我打工挣的一些钱,用于弥补您的损失,我诚恳地请求您原谅我。”近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怀着忐忑的心情,为最后一名被害人递上了通过自己劳动挣来的赔偿金,心里如释重负。
  
  2023年9月,16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其移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的过程中,对黄某某开展法治教育,黄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检察官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两起盗窃电瓶车案件,并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无力帮助退赔,如果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努力工作,以劳动收入退赔被害人。
  
  检察官开展社会调查发现,黄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母亲常年瘫痪在床,父亲要照顾母亲,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同时也疏于对黄某某的管教。黄某某较早辍学,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一些不良少年做出错事。检察官对黄某某的父亲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黄某某的父亲对自己家庭教育的缺失进行了深刻反省。鉴于黄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盗窃金额较小,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黄某某。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某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自食其力在工地务工,用劳动收入对被害人逐一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今年4月,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综合考量了黄某某的行为,认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黄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能以自己务工收入赔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黄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是否对黄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举行了不公开听证,听取了听证员、被害人、侦查机关、辩护人等多方意见,各方均同意对黄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希望黄某某吸取教训,顺利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考察。
  
  名词解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成年人检察特有的办案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日常行为表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条件,规定相关的考察事项(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或者进行志愿者服务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考察内容、实现教育矫治,且在考察期限内没有再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则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