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受伤,自行委托的工伤鉴定结果却未被法庭采信,那么,究竟怎样的鉴定结果会被法庭采信?近日,威远县法院严陵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
李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务,从事清洁服务工作。2022年10月,李某在做清洁时因地滑而摔倒,导致右内外踝骨折,李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威远县法院严陵法庭。
诉讼中,某公司认为李某的伤情已基本恢复,无法构成十级伤残,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未能构成十级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虽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某公司释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某公司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1000元的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纠纷。
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时,应积极和接收劳务方(雇主)协商赔偿事宜,若伤情需鉴定,应通过正规程序进行,例如,通过和接收劳务方协商鉴定机构的方式或通过法院鉴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劳作意识,做到规范劳作;接收劳务的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并事前对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并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