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网店售卖的表带商品宣传图上写着“华为适用”,宣传图上突出“HUAWEI WATCH”等内容,却以较小字体显示“适用”二字,这算侵权吗?24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网络销售中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该案中,原告华为公司是“HUAWEI”“华为”“HUAWEI WATCH GT”“HUAWEI WATCH”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包含手表、手表带。华为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对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进行取证,该网店销售的4款表带链接名称均为“适用华为手表……”等内容,商品宣传图中以较小字体显示“适用”,其后较大字体突出显示“HUAWEI WATCH”“HUAWEI WATCH GT3”等内容,商品详情页面有“官方同款真皮表带”“官方原款表带一比一制作”等内容。
华为公司经公证购买两款被诉侵权表带,表带实物中无华为商标相关标识,产品实物包装盒、包装袋、商品信息卡均显示品牌为“watchbond”。华为公司主张某公司在店铺链接、宣传图等突出位置使用“华为”“HUAWEI”等标识侵害了华为公司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表带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品类相同,系相同商品。某公司将“适用华为”等文字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使用,并在宣传页首图的显著位置突出显示“华为GT3/GT2”“HUAWEIWATCH GT3”“华为 WATCH GT3/2系列”“华为手表陶瓷表带”等内容,对自身品牌“watchbond”却未突出显示。以上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某公司已进行规范整改,华为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互联网销售环境中,在网络销售链接标题首部中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首部文字进行使用,使自身商品或服务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在网络搜索时产生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性使用。
法官提醒,广大网络销售商家应在商品销售链接标题首部规范使用商标标识,按照网商平台的产品标题发布规范给“宝贝”命名,同时在其商品销售图和商品详情页中,对其“宝贝”进行规范描述,不得随意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