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婚姻登记谁之过?检察听证辨事实

  
2024-04-10 09:36:55
     

张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要不是去办理结婚登记,我都不晓得自己‘已婚’这么多年!”前来申请行政监督的杨某甲情绪激动地说道。今年1月,杨某甲欲与她人办理结婚登记,却被告知其已与王某某的婚姻登记,无法再次办理,这让杨某甲感到既诧异又郁闷。
  
  2月初,杨某甲来到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其与王某某的婚姻登记,但杨某甲与王某某的既定婚姻登记不属于民政局可主动撤销的范围。为尽快解决此事,杨某甲向昭化区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请求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
  
  受理案件后,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1999年,杨某甲之弟杨某乙与王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杨某乙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遂冒用其二哥杨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人为杨某甲与王某某。2014年,王某某到昭化区民政局申请补发结婚登记证,并递交了申请补领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载明王某某与杨某乙因婚姻登记证损毁,申请补领。昭化区民政局遂为王某某补发了持证人为王某某和杨某乙的婚姻登记证,但1999年杨某乙冒用杨某甲之名与王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并未注销。
  
  在确定案件事实后,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月28日,昭化区检察院就是否应当撤销该婚姻登记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就法律适用进行了释法说理,案件当事人、区民政局代表陈述了案件有关事实,听证员在充分听取案件事实、当事人及办证机关等陈述情况后现场进行了询问。“2014年,杨某乙使用本人信息补办婚姻登记,办证人员为什么没有发现其提供的信息与初次登记信息不一致呢?”听证员提问道。“以前都是纸质档案,工作人员没有查阅档案,确实存在审查不严格的地方。”办证机关代表解释道。提问结束后,听证员经过合议发表了评议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杨某乙、王某某法律意识淡泊,冒用他人信息完成婚姻登记,损害了杨某甲个人合法权益,应深刻检讨并道歉。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资料审核不严,工作监管不到位,应及时撤销杨某甲与王某某的婚姻登记。
  
  随后,昭化区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评议意见,向昭化区民政局现场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依法撤销杨某甲和王某某婚姻登记,及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加强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