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并销户“老赖”领刑10个月

  
2024-04-04 17:16: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2023年3月,成都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确定余某某分别向徐某某、余某返还不当得利321278.89元。在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余某某于2023年4月分三次在农业银行将其账户内的40万元存款及利息取现并销户。2023年6月,徐某某、余某向崇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州市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发现上述情况,并查明余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局承办法官审查认为,余某某在判决生效之后取走大额存款,导致生效判决文书无法履行,该行为可能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罪,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崇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法院判决其承担金钱返还义务的判决生效后,有40万元的存款可供履行,但是被告人余某某将存款及利息取出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
  
  法院裁判文书中一般会为债务履行义务人留下一定的履行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也有一段时间让债务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但部分当事人却抱有侥幸心理,将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视为“一纸空文”,企图逃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也将受到法律处罚。法院提醒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抗法律只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