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醉驾撞毁多车扬长而去 获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23-09-07 10:54:30
     

  本报讯(严飞飞)泸州纳溪一男子无驾照且酒后驾车在泸州市纳溪区城区街道横冲直撞,撞到多辆小轿车、摩托车后扬长而去。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运输公司驾驶员、危险驾驶作不起诉处理人员等40余人旁听庭审。
  
  2022年5月14日19时40分许,杨某饮酒后因与女朋友发生争执导致情绪失控,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小轿车从纳溪区云溪大桥下向纳溪区新乐镇金凤村行驶。行驶至纳溪区胜利街时,与欧某停靠在路边的小车发生擦挂后继续行驶,之后与黄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擦挂;并追尾叶某驾驶的电动车,将其撞倒后绕行离开。
  
  杨某继续驾驶车辆经经贸巷、云溪东路,行驶至纳溪区人民医院附近与阳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阳某下车对杨某指责并拿出手机准备拍照。杨某未下车,驾车后退,撞到廖某驾驶的正在左转的小轿车,后加速离开肇事地点,向电力公司方向行驶。
  
  杨某驾车行驶至纳溪区永宁路云溪加油站前转弯处,撞到路边电线杆与石制里程碑后,冲进公路对面的云溪加油站,加油站工作人员梁某等人进行应急处理。撞碎的石块将正在路上行驶的邱某的小车、路边刘某停靠的皮卡车、刘某车行的3辆摩托车砸坏。
  
  泸州交警四大队民警在接警后,赶到云溪加油站,发现杨某有酒驾的重大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5mg/100ml。经认定,涉案事故中杨某均负全部责任。该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与多辆机动车发生擦挂或碰撞,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民事赔偿情况、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罪等,予以量刑,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