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世权 王川玲
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和“五四宪法”颁布70周年的特殊节点,回望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总结并揭示其把法律交给人民的立场和历史经验,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从自在走向自觉,再走向自信的来时路;更有助于守正创新,坚定走中国共产党法治宣传教育理论自强、实践自强的现实路和未来路。
一、坚持党对人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一是坚持政治领导,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自觉。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历史任务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提出工作方式应由过去依靠群众运动转为依靠法制。因此,中共八大明确指出: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转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以下简称“五四宪法”)等。而“立法”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更重要的是人民必须“掌握住这些统治工具”。因此,党中央作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政治决策,要把法律交给人民,如1951年2月发布了《中央关于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52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4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由自在阶段走向自觉阶段,以服务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二是坚持思想领导,确立法制宣传教育的理论自觉。中国共产党的法制教育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时,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了法制教育的“理论自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制宣传教育思想产生的“自觉意识”,中国共产党适应工作方式的转换,从“自觉地”提出“守法教育”到“法律的宣传教育”再到“法制的宣传教育”等概念及与此相应的观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理论产生的自觉”;其次,法制宣传教育思想的“理论自足”,中国共产党不仅提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相对独立地位,而且提出了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目标,还提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宣传教育者、受宣传教育者,以及宣传教育内容、方式、载体等,建构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什么-谁向谁宣传、谁教育谁-宣传、教育什么-如何宣传教育”的“自足”理论体系,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法制教育“理论的体系自觉”;最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法制宣传教育”概念并建立相应的思想体系,开始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中国话语的建构过程,从而以“自觉的理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思想领导。
三是坚持组织领导,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自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先后成立了国家法制局、政治法律委员会、法律室等机构,并创办《政法研究》等法制刊物和培训政法干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强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如“五四宪法”草案公布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各省区市先后成立专门的宪法宣传队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北京市共训练了宣传员、工会基层干部、街道居民积极分子等2万余人,全市有2万多块黑板报都一致以宣传宪法草案为中心;山西省成立了近百万人的宣传队伍,并组织2万多名干部加入宪法宣传队伍;中共浙江省委在全省各级设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印发宪法草案(初稿)、宪法名词解释,以及草案报告大纲等文件20多万本。各级党组织充分组织,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成绩的政治保障。面向新时代的法治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并且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二、坚持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人民立场,把保护人民权利作为目的,并以此确定重点内容。
一是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目的的宪法宣传教育。主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五四宪法”等为宣传教育内容。为宣传即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指出:“从现在起,就应当在人民群众中间进行最广泛的宣传,告诉人民认真地准备这次选举,以便把人民所真正满意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做代表和人民政府的委员。”1953年,为动员全国人民积极地参加普选,真正达到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政权的目的,发布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普选宣传工作的指示》,强调宣传重点之一是着重宣传在这次选举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有充分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1953年至1954年通过了“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不仅广泛讨论,还在“五四宪法”通过后有组织的再学习,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了国家的性质,懂得了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政权。
二是以保护人民政权和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为目标的刑法宣传教育。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刑法方面注重对反革命镇压,并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宣传教育。1951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为什么必须坚决镇压反革命》,促进了大家对镇压反革命的支持;1952年1月9日,发布了《为深入地普遍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1952年2月,发布了《中央关于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要求“印成一本,广泛发行,组织干部及民主人士普遍地进行学习”。在组织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中,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动群众”,华东地区通过学文件、作报告、开会议等形式在学校中广泛开展“三反”运动及思想改造工作。三个月的时间,华东地区59所大专学校已进行“三反”学习及思想改造运动的共计29所,华东地区1690所中学,已进行“三反”及思想改造有47所。
三是以妇女解放为目的的婚姻法宣传教育。妇女解放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之一,195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一段时间来,婚姻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为进一步推进妇女解放,1952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将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之后,各地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如,北京市通过部门联动,采取试点先行等方式在各区县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工厂、机关、学校、街道农村中80%左右的成年人都接受了宣传教育。通过多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法的内容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程度,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与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观念已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有了显著提升。
四是以保护工人权利为目的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保护工人权利,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等法律法规并加强宣传教育。如,1954年发布了《中央统战部、中财委(资)关于组织学习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电报》,指出要将条例“在党内、党外进行广泛,深刻地学习和宣传,才能使这个条例上所有规定的政策,成为公、私、劳、资共同遵守的准则。”通过强调公平交易,保障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五是以保护农民权利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传教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一直把土地问题作为解放农民的中心任务。早在1950年5月16日,邓小平《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中央要公布土地法,要无例外地领导各阶层人民学习”“报纸要组织学习、讨论,使党内党外都知道”。土地改革法颁布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了《关于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几项问题的规定》,要求除动员一般青年知识分子参加土地改革工作外,各中央局和各省委还应注意组织社会科学家和艺术家参加土地改革工作,以便产生出研究各省土地制度的科学性著作和描写一万个农民翻身的文学戏剧电影作品,在土地改革地区加以推行。通过广泛宣传和实施土地改革法,使广大农民不再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成为了土地的主人。
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人民权利”为目的,以保护人民权利为内容,这是人民立场的价值体现。新时代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必须以保护人民权利、发展人民权利为目的和内容,这是法治宣传教育最终坚定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根本价值保障。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一如既往地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方面,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无论是婚姻法、土地改革法,还是“五四宪法”,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遵循了一切为了群众的理念。而“人民的法律”的遵守依靠群众,因此,中国共产党通过采取与人民接受力相适应的方法与载体,使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过程。首先,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重点采用干部培训会、理论学习会等形式,同时发放书籍报刊、政策文件等资料,便于随时查阅和学习。其次,对于集体性较强的工人和学生群体,则主要采取法制教育课、作报告、开讲座和学习会等形式。最后,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群体,则利用墙体标语、广播电影、电视戏曲及法制宣传员面对面讲解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鼓励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宣传教育方式,如福州市委安排宣传员分别以福州话、闽南话向全市五十万人进行了“五四宪法”的宣传教育。
另一方面,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法律法规时,坚持深入基层,广泛吸收群众意见,保证了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法规输送到群众中去。如,这一时期的《人民日报》刊登了大量的群众来信,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双向交流;在婚姻法宣传过程中的好方法,经中央审批后又将其推广到各地,由此形成“中央-地方-中央-地方”的有机循环,充分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这是人民立场的方法论体现。新时代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创造适合于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方法,这是法治宣传教育最终为人民所接受、认同的条件保障。
四、不断开创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模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制定“五四宪法”过程中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起草阶段,向人民传递宪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组成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1月,毛泽东指示:“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这一阶段主要体现在对宪法基本框架和原则的讨论与确定上,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向全社会传递了宪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讨论阶段,是最为广泛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从1954年3月开始,宪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讨论。第一次在北京组织了500多人的讨论,第二次讨论由中央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共8000多人参加,对宪法初稿提出了5900余条意见。第三次是全民性讨论。195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要求宪法草案公布后,必须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农村的人民群众中展开广泛热烈的宣传和讨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掀起学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热潮。据统计,“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的意见共138万多条,整编《全民讨论意见汇编》16册”。广泛的宣传和讨论不仅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认同感,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根据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确保了宪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正如毛泽东评价“五四宪法”时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不仅使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革命。
通过阶段,是“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体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这部宪法。在这过程中,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因此,在“五四宪法”立法过程中对人民进行宣传教育,开创了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模式,为今后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今天的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有益经验。新时代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应当不断创新模式,不仅不断丰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而且不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为人民所接受。
综上,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法制宣传教育历史长河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为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理论自信、实践自信进而发展到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自强和实践自强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守正创新推进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提供了经验与启示。
作者饶世权系法学博士,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王川玲系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项目来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法治宣传教育的历史进程、重大成就与历史经验研究》(22BDJ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