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时30分骑手送餐完成,13时35分发生交通事故——骑手撞伤路人该谁赔?

  
2025-08-28 09:57:46
     

  “外卖小哥”送餐完成后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责任应由谁担?多次协商未果后,伤者将骑手及其任职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18367.70元,某保险公司赔偿34478.28元。
  
  近日,某外卖平台的骑手李某在13时20分接到一笔送餐订单后,于13时30分顺利送达,他完成工作任务后高兴地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回走。没想到5分钟后,他在某路口超越同向骑行自行车的王某某时,与王某某发生擦挂,致其受伤。“啊!对不起对不起,你看起来伤得挺严重的,快和我一起去医院吧!”李某赶紧将王某某送往医院,王某某被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等,住院治疗26天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身体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然而,赔偿事宜却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将骑手李某及其任职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系公司员工且已参保,应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辩称,当日给李某的排班时间段为10时30分至13时30分,而发生事故时系13时35分,已经超出排班时段,因此,李某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司不应当担责。保险公司也以非送餐和排班时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13时35分,虽超出排班时段,但属于刚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延续阶段,且李某身着骑手服装、驾驶配送专用电动自行车,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客观特征,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某科技公司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李某事发时处于符合保险条款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医嘱、鉴定意见等,核定王某某合理损失共计52845.9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外卖、快递、直播等各类新业态蓬勃发展,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就业过程中,一方面,务必要认真了解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订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尤其是关于工作性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关键条款;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工作记录、订单信息、职业伤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