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汽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罚款4万元 旅行社诉请撤销行政处罚被驳回

  
2025-06-20 17:09: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旅行社租用的旅游客运汽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并组织散客乘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而被罚款4万元,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某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租用的旅游客运汽车进行检查,查明车辆系从外地开往某市,司机代为收取8名乘客每人130元至160元不等的车费。8名乘客均陈述行程目的是乘车到某市办事,并非旅游或团体出行。某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某旅行社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旅行社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旅行社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旅游客运是以运输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路线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并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案案涉车辆既非在旅游景区内运营,线路起止点也均不在旅游景区(点)之内。8名乘客主观上均没有旅游意向,只具有单纯乘车到某市的需求。某旅行社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并组织散客乘车,以欺骗方式诱导乘客签订旅游合同,企图掩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真实目的,其行为性质既不属于旅游客运,亦不属于包车客运,而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范畴。某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案涉运输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道路交通运输关系民众切身利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旅客运输行为,不仅影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道路运输安全和秩序。本案通过掀开旅行社旅游运输活动的面纱,揭露其从事非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本质,精准定性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经营秩序,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提示社会大众增强交通出行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出行,警示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不得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