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窨井所伤,伤者为何自担六成责任?

  
2025-06-20 17:08:45
     

柯盛予 罗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公共设施管理中的安全隐患造成损害赔偿纠纷,责任该谁来承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年过七旬的陈某某就遭遇了窨井“伤人”事件,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22年某日傍晚,年过七旬的陈某某步行时不慎掉入步道旁的窨井内,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多处受伤部位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
  
  经查,案涉窖井系某建设公司建设公共道路时所修建,后某置业公司取得案涉窨井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某城市运营公司对该段排水管线等市政系统有管理维护职能。另查明,该窨井位于置业公司地块内,凸出部分离地面约10余厘米,与人行道最近一侧约50厘米的距离。事发时,该窨井无井盖覆盖,位于地块内的井口上方一半有绿植式围挡穿过,靠近人行道的另一半则暴露在外,而上述围挡由置业公司搭建。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于2024年3月将上述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案涉窨井已于2019年1月20日验收合格,窨井所在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11月29日移交给某置业公司。庭审中,某置业公司也认可案涉窨井位于其土地红线范围内,因此,案涉窨井随土地一并移交给某置业公司。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案涉窨井属于某置业公司所有,某置业公司应当被认定为管理人,其应当承担管理责任。某城市运营公司虽有义务对公益性质的管线项目进行维护,但案涉窨井已交由某置业公司,故不属于公益管线范畴,该公司无管理义务。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步行的情况下离案涉窨井有一米左右距离,事发时为夏季傍晚,光线明亮,在光线充足、路况可见的条件下未充分注意避让,自身亦存在过失。
  
  综合考虑周围环境情况、窨井自身性状等因素,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判决陈某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某置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需向陈某某支付损失赔偿费用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因窨井设置的位置不同,管理者的确定往往存在难题。本案所涉窨井管理者的确定更为复杂,其未处于维修中,无法通过日常经验判断出管理者,且其处于民用地与公共用地交界位置,致使各方对于管理主体确定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审理厘清了窨井管理者的确定思路:首先,确认窨井所在的位置坐标,进而确定窨井所属的地块;其次,查清地块权属问题,明确地块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最后,按着地上附着物的附属性及窨井“谁所有,谁管理”原则,最终确定窨井的管理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