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彭州市一快递点经营者卢某某将某邮公司与莫某某诉至法院,称自己与某邮公司签订的快递业务加盟合同已经到期,要求他们返还自己支付的风险保证金……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卢某某、莫某某和某邮公司三方对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事实产生了争议。某邮公司表示:“本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与卢某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也没有收到卢某某给付的款项,卢某某不是我们快递网点的人员。卢某某将涉案款项直接支付给莫某某,相应款项也应当由莫某某返还。”莫某某说:“《特许经营合同》是某邮公司和卢某某签订的,合同上有某邮公司盖章,我只是接受了某邮公司委托代为收款,不应该找我退钱。”卢某某问道:“法官,这个钱我到底应该找谁退还?”
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梳理,并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卢某某提交了其在“彭州某邮工作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营快递点的店铺图片和地址,以及经营的快递品牌。某邮公司自认“彭州某邮工作交流群”是其工作群,但辩称卢某某不是其快递网点人员,卢某某加入系因该群管理松散,卢某某经营的快递点并非其名下网点。
法院审查发现,“彭州某邮工作交流群”群成员包括某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方,卢某某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是群成员,群内成员较少且管理人员多次在群内安排工作、通知相关事宜。从卢某某提交关于其经营快递点的相关证据来看,卢某某以某邮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快递品牌和经营区域,与《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当事人庭审供述及相关快递系统截图可以相互印证。某邮公司的辩称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缺乏合理性,可以认定卢某某是某邮公司末端快递网点的经营者。
某邮公司称未委托莫某某与卢某某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并收取款项,虽认可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上盖有其公司公章,但辩称是莫某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并与卢某某签订。法院认为,莫某某是“彭州某邮工作交流群”的群管理员,并多次在群内布置日常工作,某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方均未表示异议。莫某某与卢某某除涉案款项外无其他经济往来。某邮公司主张《特许经营合同》是莫某某私自签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卢某某实际经营了某邮公司末端快递网点,可以认定某邮公司是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向卢某某承担返还风险保证金的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电商行业持续火热,快递网点快速铺开,为群众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从事快递行业的经营主体也日渐增多。我国对于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准备加盟快递公司开设快递网点时,注意考察被加盟对象的实际经营情况、经营地域及业务范围,并向行政机关核实该公司是否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谨防欺诈招揽加盟。签订加盟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保留合同原件及证明合同签订事实的通信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