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深度比健身房承诺的深了0.2米 办卡人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2024-11-20 09:38:30
     

  女子在健身房为孩子办卡时,工作人员称泳池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等到正式营业后,女子发现泳池浅水区域水深1.4米,未达到在办卡时对安全水位的预期,认为健身房欺诈,想退一赔三。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判决健身公司退回预付款4799元。
  
  去年6月,刘星(化名)在健身公司购买了一张“两大两小”(即包含2名成年人、2名儿童)的家庭游泳健身预付卡,并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所办理的亲子卡期限为两年,180天后自动开卡,会员费4799元。健身公司正式营业后,刘星却发现泳池的水深与销售人员当初所描述的1.2米不符,实际深度有1.4米,而自己的两个孩子此时身高都不足1.2米,且游泳技术尚不熟练。刘星认为已不适合再使用此卡的服务,但当与健身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时,却遭到了拒绝,遂诉至金牛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星在健身公司办理会员卡并储值,双方之间订立的是预付式消费合同。健身公司认为其为刘星提供了泳池,即已依约为刘星提供了健身游泳服务。刘星在健身公司处办理的储值卡类型为亲子卡,其初衷是带子女一同在健身公司处游泳锻炼,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中针对游泳场所的规定:“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米,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米”。而该健身公司的泳池浅水区域水深1.4米,深水区域水深1.8米,且未单独设置儿童游泳区,故其虽向刘星提供了泳池,但并未达到刘星在办卡时对安全水位的预期,使其带年幼子女游泳健身的目的无法实现,而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刘星欲办理亲子卡的情况下,仍向刘星作出虚假宣传与承诺,表明泳池深度未超过1.2米,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法院认为,健身公司应当退回刘星预付款4799元。同时,虽然健身公司工作人员在宣传中隐瞒了部分情况,作出虚假承诺,但健身公司的营业场所确实设有泳池,亦能够对外提供基本的游泳健身服务,其关于泳池水深的描述尚未达到欺诈程度,故对于刘星请求健身公司赔偿三倍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当前消费者对于健身、医美、理疗等消费项目的需求日趋增长,而以办理会员储值卡形式进行预付式消费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办卡储值往往需要进行宣传推广,很可能会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对此商家需要注意宣传方式与界限,如果无法按照承诺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的服务,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是否构成欺诈行为进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在判定上则较为严格,因此,也需要提醒消费者面对此类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更加谨慎,待实际考察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后再决定是否办卡储值。
  
  皇传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