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 7岁儿子状告父亲

  
2024-11-20 09:38:01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未按照离婚协议规定的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吗?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支付欠7岁儿子的抚养费23196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2016年11月,韩某与黄某登记结婚,于2017年6月28日生育一子黄小某。2017年9月26日,韩某与黄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黄小某由母亲韩某抚养,随韩某生活;黄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基本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负责,黄某每月支付黄小某生活费直至黄小某年满18周岁,现阶段每月支付2000元;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超过当地生活水平时,抚养费金额可做调整,上下浮动比例在10%至20%之间;一方故意拖延款项支付、离婚协议约定,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200元作为补偿费用。
  
  2022年7月开始,黄某一直未足额向韩某支付黄小某的抚养费。黄小某、韩某遂于今年5月将黄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判令黄某向黄小某支付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拖欠的抚养费23196元,以及违约金12.18万元。
  
  庭审中,黄某对黄小某主张拖欠抚养费23196元有异议。黄某提交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拟证明自己工资收入减少,表示因自己收入减少,才减少支付金额,应视为已足额支付,对违约金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韩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保障黄小某健康成长。黄小某根据协议约定,要求黄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3196元,应当予以支持。黄某提交的《收入证明》系单位内设机构出具,且无单位负责人、制作人签字,出具对象亦非法院,证据形式存在瑕疵,不予采信。针对黄小某主张的12.18万元违约金,由于黄某的确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综合考虑其支付抚养费的时间、金额及黄小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黄小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酌情确定为3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