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一架用于展览的飞机摆在展示台,却被大风吹倒的广告牌砸中受损。高昂的修理费、漫长的配件定制期……这场“无妄之灾”由谁来担责?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展览活动管理人赔偿飞机所有人维修费、停运损失共计224300元。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成都市某展会现场,正在观展的群众被突然传来的一声巨响吓了一跳,原本竖立在展览直升机旁的一块大型广告牌倒塌了,结结实实地砸在了展览的直升机上。负责组织展会的A公司经理暗道:“糟糕!这架直升机可是公司专门以约2万元的高价租来宣传造势的。”该经理随即慌忙组织工作人员将广告牌扶起。该直升机所有人B公司负责人闻讯赶来,发现直升机尾部已被擦伤,出现程度不一的掉漆现象,认为让直升机受损的广告牌是A公司的,应该负全责。但A公司经理认为:“广告牌是被风吹倒的,既不是人为推倒,也不是因为广告牌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况且当时你们就不该把直升机停在这里,损失应当由你们负。”B公司负责人大呼冤枉:“是你们让停这里的,而且合同也写了‘安排地面安保人员进行直升机的看护工作’,现在就不认了?”……就连当地民警赶来调解,二人仍然各执一词争执不休。B公司负责人只好先将直升机拉去修理,由于零件需从外国定制,因此该直升机停了约5个月后才修缮完毕。双方就直升机损害责任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彭州市法院,要求其承担直升机维修、停运损失费等共计94万余元。
庭审中,B公司认为,案涉广告牌由A公司管理,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广告牌倒塌造成直升机受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A公司辩称,广告牌倒塌的原因并非质量问题或其他人为因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风;而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B公司停放直升机的位置不当,因此,B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一方面作为直升机静展的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负有看护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广告牌倒塌造成直升机受损,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B公司在停放直升机时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此次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能将损害结果归因于B公司。法院认定,B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维修费7.43万元、停运损失费15万元,合计22.43万元,应当由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包含因质量缺陷还有因管理不当致倒塌、塌陷的情况,本案中A公司就是属于后者。
广告牌、公告栏等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物品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一旦管理不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构筑物、搁置物存在设置或管理瑕疵,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注意加强防范意识,出行时留心周围环境,以免被脱落物、坠落物砸中造成自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