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住酒店意外摔倒受伤 酒店是否赔偿?

  
2024-09-26 10:02:11
     

法院: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出门在外,入住酒店是常事,但如果房客在酒店客房不慎摔倒受伤,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酒店又无需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报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酒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对老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发
  
  老人在酒店房间摔倒致十级伤残

  
  2023年3月30日,年逾7旬的李某某入住了成都某酒店201号客房。入住3日后,李某某在201号房卫生间外的过道处摔倒。当日9时47分,李某某亲属致电酒店前台,告知李某某摔倒,要求酒店员工到201号房查看。酒店员工用房卡打开 201号房,看见李某某倒在地上。后酒店员工拨打120将李某某送至四川省骨科医院救治。李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出院,医院诊断载明:李某某有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右),右腓骨头骨折,右膝半月板、韧带损伤,胸腰椎多椎体压缩骨折,左腕挫伤等。入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843.1元、护理费1120元,其中,某酒店垫付4919元。后李某某进行了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
  
  双方未就此次事故的赔偿金达成一致,李某某向青羊区法院起诉。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某认为,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是木质地板与瓷砖相拼接,卧室与卫生间没有任何的防滑提示及设施,故酒店应对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店则认为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酒店辩称,李某某受伤的位置距离洗手间有一定距离,且酒店客房内有提醒防滑的提示牌,卫生间里有防滑防摔扶手及防滑地砖。李某某受伤后,酒店员工将李某某送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李某某入院检查时查明,其本身就患有骨质疏松症、成骨不全症。此外,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摔倒时,已经入住酒店3天,应对居住环境熟悉。被告还认为,李某某受伤系由于其家属疏于照顾的原因。被告表示,李某某在入住前几天,均是其女儿陪同照顾,而在其女儿离开酒店当日便受伤,其女儿明知李某某患有疾病,但未告知酒店对其特殊照顾,因此,李某某家属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认为酒店房间符合安全标准
  

  青羊区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则应该对李某某的身体损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照片、视频来看,201号房布局为:进入房间的左手边为洗手台,右手边为玻璃房卫生间,中间过道铺设防滑瓷砖,房间系木质地板,木质地板与瓷砖地面之间无高低差异,房间备有防滑毛巾,洗手台旁张贴有提示标语。因此,酒店向李某某提供的房间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李某某在过道处摔倒,但该处地面平坦,并未显示存在湿滑等不利行走的因素,而且即使过道处地面存在因使用洗手台产生的水渍,李某某对此也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
  
  最后,李某某受伤的区域在房间内,相对于酒店的公共区域而言属于私密空间。工作人员无法随时随地对房间进行查看,如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在发现过道处地面湿滑需要处理时,应告知酒店予以处理,但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均未提出服务要求。
  
  综上,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存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尽到提示义务、事后未尽到救助的义务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酒店不承担侵权责任。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因意外摔倒致十级伤残令人同情,但法官审理后发现,案涉客房无论从设施布局、安全标准等方面未存在明显过失。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作为酒店房客,尤其是老人、未成年人及伤残人士,本人及陪同人员在入住时应查看房间布局,注意是否存在容易致使滑倒、摔伤的可能,入住后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与酒店联系换房或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