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眭某在某平台接到店铺经营者发出的安装订单后,到指定的小吃店安装油烟机。安装时,小吃店店主要求眭某免费帮忙切割一个新的油烟机排烟孔,在此过程中,眭某由于操作不当受伤,他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呢?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履行承揽合同义务之外提供无偿帮工导致的受伤纠纷案,依法判决接受帮工的小吃店店主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林某在邛崃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小吃店后,在某电商平台挑选了一款商用一体无声油烟机,拟用于即将装修完毕准备开业的小吃店。在询问店铺客服“油烟机是否免费包安装”,并得到“免费包安装”的肯定性答复后,林某购买了该款油烟机。
林某下单成功后,店铺经营者刘某在某平台以265元的安装费报价,发布了需要安装人员上门为林某安装油烟机的订单,眭某接了单。2023年11月9日,按照事前约定,眭某带着安装工具到林某的小吃店安装油烟机。安装过程中,林某认为小吃店公共烟道上原有排烟孔距离拟安装油烟机的位置太远不美观,要求眭某免费在公共烟道上重新开一个较近的排烟孔。随后,眭某按林某指定的位置,免费帮其开孔。由于操作不当,眭某从木梯上摔落到地面受伤。眭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了20天,花费医疗费23816.65元。今年3月7日,眭某的伤情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眭某认为,自己是在为林某、刘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的伤,二人应对自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于今年7月底将林某、刘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0851.65元。
庭审中,被告林某辩称,刘某安排眭某来安装油烟机是履行出售油烟机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与自己没有雇佣或其他法律关系,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在某平台发布油烟机的安装业务时明确不包含开孔打胶,原告承揽该业务时也是知晓的。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刘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刘某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的过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同意林某的请求并按要求在公共烟道上新开排烟孔,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专业人员,在明知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做安全防范,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林某作为接受帮工人员,明知小吃店因装修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未在一旁看护,具有一定过错。酌情确定林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剩余60%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456.65元,由林某负担40%,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扣除林某在眭某住院期间垫付的340元,林某应承担71842.66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