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一天后结婚并索要40余万元 彩礼应该退给男方吗?

  
2024-08-21 10:27:16
     

张雁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认定双方在相识一天后即登记结婚并给付大额彩礼,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最终判决收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彩礼,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2023年9月20日,邱某通过贵州某婚庆有限公司认识谢某(女),双方于第二天登记结婚。两人相识后,谢某在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以各种理由向邱某及其父母索取财物,邱某及其父母共计向谢某转款402258元。两人登记结婚后,谢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与邱某见面或共同生活。因谢某一直推脱不与邱某共同生活,邱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邱某与谢某离婚,并要求谢某退还其转款合计4022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和谢某相识一天就登记结婚,双方并无感情基础,也未共同生活,更难以重建信任,亦无和好可能,对邱某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双方有争议的款项为定亲礼金、购买三金、彩礼、购买钻戒款项等,谢某收受相关礼金后大部分用于其个人开支,邱某转其用于购买钻戒的钱也未用于购买钻戒。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款项中除2023年12月27日邱某向谢某家人发的三个红包(每个1800元)为邱某向谢某及其家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支出,其余部分款项均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均属于彩礼范畴,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故扣除邱某主动放弃的款项及上述为表达感情的支出部分后,谢某应当向邱某返还392258元。
  
  法官说法
  
  彩礼给付作为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其承载着建立美好婚姻关系的祝愿,亦应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邱某与谢某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远没有开始,双方亦没有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故谢某在离婚后应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