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必须使用高价商用电?
法院: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金子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各地商品房小区陆续配备了专用充电桩变压器及一定数量的充电桩,由于这类充电桩使用的是商业电,于是一些新能源汽车车主便有了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自行安装充电桩的想法,但一些物业公司却不予配合。那么,物业公司的行为合法吗?6月1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同意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新能源汽车车主刘某购置了所住小区的一个标准车位,因小区开发商所配备的充电桩电价远高于居民用电电价,于是,刘某多次向某物业公司申请从小区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到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某物业公司却以居民用电变压器容量无法满足充电桩负荷、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刘某的申请,仅同意其从充电桩专用变压器接线安装充电桩,但却为同小区另一业主出具了同意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充电桩的书面证明。刘某与某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遂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并无强制性规定或政策要求,居民小区在已配备专用充电桩变压器及充电桩的前提下,不得再从生活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充电桩。根据法院向供电企业核实的情况,案涉小区满足通过居民用电变压器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某物业公司在无证据证明有安全隐患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不得拒绝业主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同意从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律师说法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表示,业主要求在自家车位上从小区居民用电变压器接线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应予以同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属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领域和法律空白点,但法律空白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电价较低的居民用电充电桩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物业公司不得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直接或变相限制消费者选择自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要求: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若不允许业主使用居民生活用电安装充电桩,会直接导致业主无法享受错峰用电优惠,进而形成不利于能源节约的消费习惯,即充电时无需再考虑用电时段,届时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不利于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违背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给予消费者选择权,即便小区内已安装有充电桩,但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侵害,业主因已有充电桩电价过高,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电价较低的居民用电充电桩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物业公司不得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直接或变相限制消费者选择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