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百丈法庭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张某当庭陈诉与其提交的证据有出入,经查,该存疑证据是张某伪造,内容不实。对此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该院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4月,被告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5月,张某向名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其中误工费13029.12元。为使法院支持该项诉求,原告张某向名山区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拟证明其5月24日还未复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原告复工时间,原告的当庭陈述与其提交的《情况说明》有明显出入,百丈法庭的法官决定前往原告的公司,依法调查取证。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情况说明》不是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的5月24日还未复工的情况不实,实际上,张某今年5月19日已复工。
鉴于原告张某为获取更多的误工赔偿自行开具《情况说明》,并作为虚假证据向法院提交,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释明伪造证据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妨碍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违背案件事实提交虚假证据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