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陈某将土地出租给蔡某、刘某,租约到期后竟发现现场一片狼藉,垃圾堆成“小山”,蔡某、刘某却坚决不配合清理垃圾,陈某与二人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蔡某、刘某支付清理垃圾损失费4.5万元。
2022年,蔡某、刘某为种植羊肚菌,口头约定以500元一亩的价格向陈某租用位于彭州市致和街道万家社区的100亩土地,后将其中70亩土地转租给袁某、刁某。2023年租赁期满后,陈某到现场查看后说:“两位老板,你们看这个地里到处都是种植羊肚菌遗留的塑料、菌包、铁丝这些东西,租客退租还给东家应该是干干净净的嘛,你们是不是也应该将遗留垃圾清理干净?”然而,蔡某、刘某却认为:“我们是交了租金的,既然你收了钱就应该自己清理,况且我们还部分转租给了别人,你要找就找他们。”
无论陈某如何劝说,蔡某、刘某都态度强硬,拒绝清理遗留的农业固体废弃物。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自己雇了十余人清理垃圾,整整装了3车才将垃圾全部运走,共计花费4.5万元。后陈某一纸诉状将蔡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土地清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刘某作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有权要求二人根据双方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刘某经陈某要求,并未将遗留在土地中的菌包、塑料袋、铁丝等垃圾清除,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为清理遗留垃圾的产生费用,蔡某、刘某应当支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及时清理土地遗留垃圾,会导致土壤退化、土地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影响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产能力。本案中,蔡某、刘某二人租用了陈某土地,在承租期满后,将种植时遗留的塑料薄膜等垃圾清理干净,是履行土地返还义务的题中应有之意。未履行清理义务,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