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赖账 拖走儿子挖掘机

  
2024-05-31 15:59:47
     

法官:债权人行为无合法依据,理应归还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现场交接

  
高彦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文/图
  
  “挖掘机是我自己买的,为我所有,你凭什么把它拖走……”近日,一起因亲属欠钱,自己的挖掘机却被债权人无故拖走的“无厘头”纠纷被当事人高某诉至雅安市天全县法院。法院受理后,巧出“妙招”成功解决该纷争。
  
  近日,高某遇到一件闹心事,自己购买的挖掘机一直在工地正常使用,但3月的一天,其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挖掘机竟然不翼而飞。正当他百思不得其解之际,此前接到的一起电话突然闯进他的脑海。原来,是高某父亲曾向孙某借款30万元,因没有及时归还,孙某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高某及高某父亲要拖走其挖掘机,在高某父亲未还钱之前都不会归还其挖掘机。随即,高某向孙某确认是否是其将挖掘机拖走。得到肯定答复后,双方就挖掘机返还及高某父亲还款等事宜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遂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孙某返还挖掘机并承担营业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向双方了解了孙某拖离扣留挖掘机的前因后果,迅速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并立即确定开庭日期。庭审中,高某举证证明挖掘机系其个人购买,为其所有,要求孙某立即归还挖掘机并赔偿营业损失,孙某则坚持等待高某父亲返还借款后再行归还。双方各执一词,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后,承办法官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孙某耐心分析梳理案件情况,告知其该案所涉法律关系为返还原物,其与高某父亲之间为借贷关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以高某父亲未还款为理由,擅自拖离高某所有的挖掘机的行为无合法依据,理应归还。另一方面,向高某阐明应积极磋商解决其父亲与孙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促使双方理性解决问题。经反复多次调解,孙某同意将扣留的挖掘机返还高某,高某亦同意放弃要求孙某支付营业损失。
  
  为解决后续执行问题,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挖掘机停放处所进行现场交接。高某对挖掘机进行检验无损后,将挖掘机运离。至此,该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债务、经济纠纷私扣他人财物等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过激采取扣押或留置他人财物等极端处理方式,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