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遇车祸身亡 同饮者被索赔 90 万元
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古人云:酒逢知己千杯少。广安市一男子本是与朋友们庆祝生日,然而酒过三巡,路途中发生不幸去世。逝者父母把朋友们告上法庭,要求人身损害赔偿90余万元。这几名朋友有没有过错?该不该赔偿?10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法官全面多角度为该案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事由
聚餐后醉驾摩托 遇车祸终酿惨剧
2023年10月30日,周某与蓝某等6人在一起聚餐庆祝朋友生日,其间大家饮酒言欢,晚上10点左右准备前往KTV唱歌。蓝某遂驾驶周某的摩托车搭载周某,途经某路段时,与对向来的一辆小汽车相撞,造成蓝某、周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3日死亡,蓝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事故经广安交警部门认定,蓝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父母认为,蓝某在其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和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超速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周某死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周某的生命权。同时,其他5人对蓝某、周某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劝阻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蓝某的人身损害及周某的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当一并承担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周某父母遂将蓝某等6人诉至广安区法院。
调解
法官释法明理 各方握手言和
广安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团队与代理人联系,发现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前已经过多方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部分被告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父母因儿子去世情绪也几度失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矛盾一日不解,冲突可能愈演愈烈,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4月初,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发现,周某与蓝某等人均是同乡或同学,感情很好,大家过生日都会聚在一起吃饭,已成习惯。同时,考虑到此次事故也造成蓝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若是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化解双方心结,蓝某又会另案提起诉讼,将本来应该早点回归正常生活的双方再次拉入诉讼中。
为一次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庭审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一方面劝说周某父母放弃过高的诉求,另一方面与蓝某等人进一步沟通,劝告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换位思考,体谅周某父母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就金额问题协商有异议时,承办法官又通知他们到庭,让仍心有怨怼的当事人陈述意见,并全面多角度为其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亲朋好友聚会,总避免不了喝一杯。但饮酒者应适度饮酒、文明饮酒,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人之间应相互照顾,在发现同饮人过量饮酒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同饮者对醉酒者应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在醉酒者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送医就诊,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