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养鸽扰民 养鸽证不是“免责金牌”

  
2024-03-28 09:41:0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鸽声吵、鸽粪臭,小区居民不堪其扰,养鸽人与邻居纠纷不断,人鸽如何和谐相处?
  
  成都市新津区一对养鸽夫妻将几十只鸽子养在阳台,楼下邻居没法淡定了:羽毛、鸽粪、噪音,甚至自家晾晒的衣服、枕套、被子等也常常遭到鸽粪的“无差别攻击”。多番沟通无果后,双方闹上法庭。
  
  如此养鸽,算侵权吗?持证养鸽,就能免除责任吗?法院最终会支持谁?
  
  阳台养鸽
  
  邻居不堪其扰

  
  2013年开始,家住新津区某小区的赵某、田某夫妻二人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养鸽生活。为了能给鸽子们一个家,夫妻二人在自家阳台及阳台外搭建了外挂式鸽笼。十余年来,鸽子产生的粪便、羽毛和噪音,让周边邻居不堪其扰,尤其是楼下的杨某一家,鸽子产生的粪便落在杨某家阳台上,羽毛、灰尘导致杨某家无法开窗通风,杨某为此已花费数千元更换纱窗、请人打扫。
  
  杨某多次找到赵某、田某夫妻协商,亦曾多次向社区和相关部门反映。经过调解,赵某、田某夫妻将鸽子转移至小区后面的空地上饲养一段时间后,又将鸽子移回自家阳台上。
  
  2023年5月,忍无可忍的杨某将赵某、田某夫妻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田某拆除鸽子笼并赔偿自己损失5000元。新津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23年6月、8月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并于2023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第一次庭前会议当天,法官前往养鸽地点现场勘验发现,赵某、田某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阳台分为两部分:右边部分是用铁丝细网搭建的封闭式鸽棚,长约2米、宽1.86米(其中有62厘米伸出阳台,放置在从阳台边沿延伸出去的挡板上,挡板上有大量鸽粪),占据阳台大部分面积;左边部分用铁丝网包围起来,地上放置有三个可移动小型笼子。杨某居住的房屋阳台正好位于赵某夫妻饲养鸽子阳台的正下方,杨某房屋阳台上花盆、地面、窗台、纱窗上布满鸽子羽毛,与阳台相邻的次卧窗外的平台上也有鸽子羽毛和粪便,阳台外的电缆上、一楼绿化带及地面上到处都是鸽子羽毛和粪便。
  
  庭审中,赵某、田某辩称,杨某提交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无其他第三人或者公证人员在场,同时杨某也未出示相关医院证明和环境测评报告证明其生活环境受到鸽子影响,杨某主张的损失也没有依据。田某还表示,自己作为成都市信鸽协会会员,已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会员证,属于持证养鸽,而且自己养鸽已经十年,杨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持证养鸽
  
  也不能影响他人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为信鸽协会注册会员,其与丈夫饲养鸽子是个人自由和爱好,但在行使自身权利和追求个人兴趣的同时,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根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和现场勘验,赵某、田某在其房屋阳台上搭建鸽棚饲养鸽子40余只,虽采取了一些措施减轻鸽子粪便下漏,但鸽子的粪便、羽毛仍有部分掉落在杨某家阳台上。并且,鸽子的叫声、起飞声、鸽粪气味也对杨某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造成一定影响。案涉养鸽小区约有50户业主,赵某、田某的养鸽行为和鸽子的生活习性,也必然会对其他居民造成一定影响。
  
  经过审理,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田某拆除自家阳台的鸽棚并停止在阳台饲养鸽子。一审宣判后,赵某、田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为追求个人兴趣爱好,在自家阳台上饲养40余只鸽子,远超一般人家中能够饲养动物的数量;且鸽子作为飞禽,其固有的生活习性决定了放飞的必然性。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只要天气条件允许,一天至少放飞一次,鸽子起飞及归巢过程中对周围邻居会造成羽毛及粪便的影响为生活常识。近日,成都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田某系成都市信鸽协会会员,那么持有信鸽协会的养鸽证就能在居民区养鸽子吗?
  
  该案二审法官表示不一定。《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棚。凡准备在建筑物屋顶搭建鸽棚的鸽协会员,应当向所在地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鸽棚设计图,由区信鸽协会实地勘察后,报由成都市信鸽协会批准方可进行搭建。已经搭建鸽棚的协会会员应向成都市信鸽协会提交鸽棚资料经审核、批准、备案并提交给相应辖区城管部门,不符合《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应限期整改。
  
  如何认定赵某、田某在阳台上养鸽的行为对邻居造成了不利影响?是否侵害了其他居民的相邻权?
  
  该案一审法官表示,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赵某、田某养殖鸽子数量高达40余只,已经远超过合理限度。虽采取措施减轻鸽子粪便下漏,但鸽子的粪便、羽毛仍有部分掉落在杨某家阳台。并且鸽子的叫声、起飞声、鸽粪气味也对周边50户人造成一定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赵某,田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他居民的相邻权。
  
  律师声音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春表示,不论被告赵某、田某是否持有在居民楼养鸽的合法证照,均不得侵犯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杨国春认为,法律上规定的相邻关系,实质是不动产相邻方各自利用不动产时的一种利益平衡和冲突解决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时,要合理兼顾相邻当事人的利益,为相邻方提供必要便利,不得妨碍影响相邻方正常的生产生活。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相邻权。相邻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物权救济手段,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相关损失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