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出资买的房,分手后该咋分?

  
2024-03-26 09:40:3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同居十几年没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执行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案件要从13年前说起。小丽(化名)与小张(化名)因缘际会相识,随即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两人决定买房,小丽摇中了刚需号,并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小张支付了房屋首付款64万元,并在POS单上签署“小张代小丽”字样。该房于2019年4月办理了备案登记,房屋买受人登记为小丽,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小丽缴纳了税费,并支付房屋装修费用。
  
  2021年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小张认为与小丽恋爱期间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财产,并要求返还其享有权利部分的按揭款及增值利益。
  
  锦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归小丽所有;小丽应向小张返房屋首付款6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小丽未主动履行返还64万元,小张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锦江区法院依法冻结了小丽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金钱债易还,感情债难清。执行干警引导双方各抒己见,就问题纠纷开展深度沟通与交流。经过3小时的谈话,执行干警了解到,小丽因开店资金紧张,每月还需要还房贷,暂时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给小张,但判决后也陆续向小张转款20余万元。小张认可已收到小丽履行的金额,也向法院变更实际申请标的,但不愿放弃迟延履行金。
  
  执行干警从双方诉讼、小张已经要另娶等角度开导,小丽彻底放下对小张的感情,同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款项。随后小丽向家人、朋友借款,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支付了迟延履行金,法院依法解除对小丽名下房屋、银行账户等采取的强制措施,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