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热播电视剧《不得不爱》在爱奇艺网站收获2亿付费点击量,但却能在玉林广播电视台与创流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玉林视听(App)”上观看,爱奇艺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玉林广播电视台(玉林市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玉林电视台)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案件回顾
别家App在播《不得不爱》爱奇艺打官司
电视剧《不得不爱》于2017年1月2日在爱奇艺平台首播,共44集,系付费观看的会员作品。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视听作品《不得不爱》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玉林电视台、创流公司(创流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在成都高新区成立)未经爱奇艺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共同开发运营的“玉林视听(App)”安卓手机端应用程序、苹果手机端应用程序提供视听作品《不得不爱》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爱奇艺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案涉作品在爱奇艺网站收获2亿付费点击量,播出期间相关话题热度居高不下,收获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目前在爱奇艺公司平台仍为会员作品,需要付费成为会员才能观看。爱奇艺公司认为,玉林电视台、创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该作品的播放服务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玉林电视台、创流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遂将两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交互式传播行为侵害爱奇艺权利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权利的电视剧集,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视听作品。玉林电视台辩称其与案外方订立的合同享有案涉作品的电视播映权,“玉林视听(App)”对此提供的播放回放功能只是与电视播映的同步,是已享有合法电视播映权的合理延伸。对此,根据公证书记载,“玉林视听(App)”向用户提供内容的运营模式实为通过应用软件功能,将玉林电视台播映的电视剧集置于信息网络中,以供网络内用户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播放,并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多次获得,该情形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该种交互式的传播行为不属于广播权项下的非交互式传播方式,无论玉林电视台是否基于他方授权享有案涉作品的电视播映权,其未经许可提供案涉作品供用户按需获取,导致案涉作品交互式传播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创流公司所举证据及玉林电视台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创流公司就“玉林视听(App)”的具体模块功能、上架及后续运营提供技术服务,其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亦对应用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故创流公司就玉林电视台前述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爱奇艺公司的请求,综合考虑案涉作品上映时间距离、取证时间长短、影片及演员的知名度、玉林电视台的使用方式,以及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办理公证、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等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