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发布知产保护二十个典型案例

  
2021-04-21 15:42:02
     

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发布知产保护二十个典型案例
  
强行蹭成都七中热度 冠城七中吃官司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夏菲妮
  
  眉山冠城七中蹭成都七中名称行不行?保险条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架设“私服”运营他人的网络游戏作品获刑……昨(20)日,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涉及“游戏换皮”“网络爬虫”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领域,也包含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保护的精确法析,显示了我省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记者选取其中六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强行搭成都七中的便车冠城七中被判赔偿100万元

  
  2015年5月,冠城七中在眉山市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由冠城集团再投巨资4亿元……其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不少家长‘折服’”“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更会丧失信誉。
  
  案例二
  
  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引争议商业保险条款是“作品”吗?

  
  2018年3月2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强向省版权局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著作权保护。2018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备案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开始经营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业务,由此产生案涉著作权争议。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系根据保险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大熊猫养殖保险的实际情况而制作,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用于描述该权利义务的词汇和方式较为有限,如果将案涉权利义务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胡某强主张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判断《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具有一定新颖性。
  
  案涉《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胡某强对养殖大熊猫进行研究、考察的劳动成果,但我国著作权法亦明确,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如果将案涉《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案例三
  
  “郸县豆瓣”假冒郫县豆瓣刊发声明+赔偿33万元

  
  不具备“郫县豆瓣”商标使用授权情况下,将侵权行为转移到外省隐秘角落,臆造根本不存在的“郸县”掩护违法行为,涉事侵权公司难逃法律追责。
  
  201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郫县豆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郫都食品协会委托他人,通过电视、网络等对“郫县豆瓣”进行宣传。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今年3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郫县豆瓣”作为我国第一批100个知名地理标志在协定生效后立即获得欧盟保护。
  
  本地企业巧蜀坊公司与康佳酱菜厂,或合作一起制售,或由康佳酱菜厂单独制售,销售与“郫县豆瓣”商标极为近似的“郸县豆瓣”,在山东、河北、江苏等地销售,其中一侵权商品由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山农贸市场零售区7号标有“老孟干货店”的店铺所售。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侵权公司刊发声明,消除事件影响,并赔偿郫都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公司未就地理标志财产价值的形成作出实质性贡献,以不正当手段夺取区域内生产者的市场,是对区域内获准授权企业利益的侵害。
  
  法院通过本案审理,从源头及时制止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判决被告刊发声明,消除事件影响,提醒消费者避免买到类似“李鬼”商品,有效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判决侵权者承担高额赔偿,保护了驰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
  
  游戏玩家架“私服”侵犯著作权被罚1000万元

  
  原本是知名网游《诛仙》的“资深玩家”,却在玩游戏过程中动了邪念,私自架设游戏“私服”,获利上千万元,最终锒铛入狱。
  
  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发《诛仙》网络游戏软件V1.0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年,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开发《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软件V2.0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3年,刘某国、覃某、唐某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下载取得《诛仙》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升级方式等参数后,命名为“嘟嘟诛仙”游戏,存放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运营获利。2017年,刘某国等人用相同方式取得《笑傲江湖OL》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哪嘟笑傲江湖”游戏并获利。2013年至2018年,刘某国等人共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2000万余元。其中,刘某国获利1000万余元,覃某获利140余万元,唐某获利130余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主犯刘某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从犯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判处从犯覃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除罚金1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国、覃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省法院判决的首例罚金达千万元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的判处充分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
  
  “庆恭郎”瘦身成“郎”酒老板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不仅模仿产品商标,还要模仿酒瓶外表。违法人员曾某平及陈某军通过变造使用注册商标,非法获利百万余元,分别被判处3年4个月及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3月,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成立,曾某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军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庆恭郎”“郎恭庆”商标,并在“郎”系列商标注册和酒瓶(郎-小贵宾酒)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后,陆续取得酒瓶(庆恭郎小酒)、酒盒(庆恭郎红瓷)、酒瓶(庆恭郎)、酒瓶(郎恭庆小酒Ⅱ)等外观设计专利。
  
  2017年7月以来,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大量标注“庆恭郎”或“郎恭庆”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销往全国各地,经营金额为100余万元。涉案酒的容器或外包装盒或包装箱变造使用注册商标“庆恭郎”或“郎恭庆”,导致与“郎”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平、陈某军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阻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由此判决曾某平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陈某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在先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因二者在产生、保护的法律依据,权利取得的审查制度和条件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产生了权利冲突。
  
  法院着重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行为人主观是否有侵权故意、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评述,明确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对抗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行为人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的依法审理,对防止知识产权被不当利用,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积极作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编造高管履历冒牌讲师被判赔110万元

  
  虚构知名公司任职身份,伪造工作履历,甚至连博客标签都改为“杜邦谢某全”,侵权人以讲师身份多次提供以杜邦案例为主的培训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赔偿杜邦研发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
  
  杜邦研发公司由杜邦中国公司投资成立,负责“杜邦可持续解决方案”业务,该业务系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依托于杜邦体系安全生产记录及管理运营经验。谢某全系开展企业安全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培训讲师,其在网络广告、实际授课中捏造自己曾就任杜邦西南公司5S/TPM主管、生产部经理等履历,其授课内容亦直接指向杜邦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并称自己为“杜邦安全管理专家”,博客标签为“杜邦谢某全”。
  
  讲授以杜邦案例为主题的多项安全管理课程,极易导致培训课程的对象或潜在消费者认为其讲授的课程内容与杜邦研发公司提供的“杜邦可持续解决方案”中的培训内容相同,或认为二者具有同源的关联关系,构成其他混淆行为。法院判决谢某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杜邦研发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既规制了通过虚构身份、任职履历牟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明确了咨询培训内容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不应为信息来源主体所垄断的基本原则,说理详实、宽严相济,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020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康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4.胡某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5.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7.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杜邦(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某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重庆金大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大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刘某国、覃某、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10.曾某平、陈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0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常州天厨味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德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重庆渝燕文化公司与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梁平区南风跆拳道健身馆与重庆南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垫江县兴洪调料配送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重庆祎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案
  
  10.刘某佳、雷某与重庆绿蚂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