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 4 件套”帮助犯罪 10 人获刑

  
2021-03-25 09:55:57
     

  本报讯(李锦桦 何小艳 记者 郝飞)昨(24)日,记者从苍溪县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对周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明知黄某等人购买以他人名义开户的电话卡、银行卡、配套U盾及办卡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的“银行卡4件套”,用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积极组织被告人黎某等9人办理“银行卡4件套”20余套,并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进行集中收购,再转手倒卖给黄某等人以赚取差价。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使用,资金流水共计8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4件套”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陆续从被告人黎某等人手中购买并转卖牟利,为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周某收购“银行卡4件套”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仍然按照周某的要求办理并出售,同时,帮助被告人周某接收和邮寄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周某收购的“银行卡4件套”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仍然提供帮助,所出售的银行卡转款流水均在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本案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10名被告人7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给广大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电话卡和银行卡的随意出借、出卖和管理失控,是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此次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沦为网络犯罪的“共犯”,而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无形中也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更不要为了谋取利益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项,避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