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小贷公司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2021-03-25 09:54:59
     

妻子用假离婚协议办贷款,夫妻共有房产被抵押,丈夫怒上法庭
  
焦点:小贷公司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妻子利用假离婚协议向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偷偷将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办出了75万元贷款,丈夫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登记无效。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被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已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驳回了原告许某的请求。
  
  ■案件回顾
  
  妻子偷偷抵押房产 丈夫打官司
  

  2019年5月8日,卓某将自己名下单独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成都某贷款公司申请贷款75万元。当天,卓某向公证处提交了民事调解书等一系列材料证明自己的婚姻状态为离婚,贷款公司随后审查通过了卓某的贷款申请,向其银行账户转入75万元。
  
  不久,卓某的丈夫许某发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套房屋竟然被办理了抵押贷款。由于涉案房屋实际上是由许某全款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在知晓此事后,立即提出了反对意见。不料,贷款公司竟然拿出了两人的“离婚协议”。许某认为,贷款公司明知卓某材料虚假却办理了贷款,属于恶意侵犯其财产权益,一怒之下将贷款公司和卓某诉至青羊区法院。
  
  法院查明,卓某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时,未得共有人许某的同意或追认,应当认定为卓某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贷款公司能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公司在办理相应贷款登记手续时,案涉房屋登记在卓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卓某持有。贷款公司与卓某在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卓某出具了声明书,并提交民事调解书及户口簿予以印证。卓某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外观,贷款公司有理由相信卓某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尽管卓某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伪造,但贷款公司对卓某提交的资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卓某应当为自己提供的材料真伪承担法律责任。现有证据表明,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卓某系无权处分的情形,因此应认定其为善意。最终,法院驳回了许某的诉求。
  
  ■两种观点
  
  小贷公司是否属善意取得抵押权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贷款公司在审查时是否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矗。
  
  刘矗提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中的法定条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律师有两种不同观点。”刘矗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公司作为以贷款为主业的经营性机构,为确保所贷资金的安全性,需穷尽一切方法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对借款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虽然实务中,贷款公司一般都是凭借款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由于权限限制不能随意调查借款人的婚姻家庭、工作、其他财产等实际情况,因而无法有效印证资料的真实性,但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中,对欲抵押的不动产需要经过现场查看、估价、签署协议、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发放贷款等环节,上述环节,对于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公司来说,并不是全部无法完成。因此,本案中,贷款公司并未穷尽审查办法而办理了抵押手续,不构成善意取得。”
  
  刘矗告诉记者,第二种观点与该案判决一致。由于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尽到上述审查义务,商业银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抵押贷款的审查规定仅约束商业银行等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而该贷款公司的操作流程满足法律要求,因此《抵押合同》有效。且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定”“登记生效”等原则,本案中的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贷款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另外,刘矗还表示,卓某伪造离婚协议办理贷款,如果是为了非法占有,没有还款意思,则涉嫌贷款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上述主观意图,则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房产 谁还贷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张承凤表示,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本案中,这笔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其具体用途。”张承凤分析,“卓某未经许某同意私自办理贷款,若许某选择起诉离婚,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只要能够证明这笔贷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人个人债务,那么这笔贷款就不用许某来偿还。”
  
  “许多夫妻基于习惯认为房屋为共同所有,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夫妻双方基于物权的权利义务,这是有一定风险的。”张承凤提醒,像这样通过伪造离婚协议转让、抵押夫妻共同房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房产证上一定要加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风险。 
  
  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