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

  
2021-03-11 09:49:20
     

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
  
继父变生父 儿子打官司认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继父变亲生父亲,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如何变更?可以拿着亲子鉴定报告解决吗?近日,都江堰市法院通报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虞某是18岁原告的生物学父亲。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亲子关系存疑 到法院起诉确认
  

  张某和杨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原告小明(化名)2002年出生。在小明10岁那年,张某和杨某登记离婚,小明由母亲张某抚养。3年后,张某与虞某重新组成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因某些原因对自己的亲子关系存疑。于是,母亲张某委托四川某基因鉴定中心对小明与自己和虞某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虞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母亲。
  
  但是,小明一家的情况光有亲子鉴定报告并不能更改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虞某仍然是小明的继父。为了在法律上获得认可,18岁已成年的小明将虞某告上法庭。2021年1月底法院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下旬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支持了原告确认父子关系的诉求,并于次日宣判送达法律文书。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可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据介绍,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过去,只有夫妻中的一方可以申请亲子关系的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一是未再要求申请主体只能是夫或妻;二是赋予成年子女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但从实体上看,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出现,民法典没有赋予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
  
  法官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小明对自己的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系父子关系,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具有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