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后获缓刑

  
2021-03-03 11:18:29
     

  本报讯(赵倩 赵银熙)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自首,主动赔偿,但仍然需要付上刑事责任。昨(2)日,记者从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1982年出生的男子张某某是绵阳市游仙区人,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9年5月29日下午,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游仙区胜黎路由忠兴镇方向往新桥镇方向行驶,在胜黎路3KM+900m处超速、逆向行驶,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内脑损伤死亡。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现场勘验,张某某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接受调查时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同时,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预支赔偿款4.2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2月23日,张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