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未经允许进场施工 租户要求解约

  
2021-02-26 10:35:34
     

他人未经允许进场施工 租户要求解约
  
法院:非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本报讯(王月诗 记者 刘冰玉)租户樊某与成都彭州市某酒店签订了租赁场地合同,后另一家餐饮公司占用了其租赁的场地,并在同一楼层安装中央空调,于是,樊某将某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解除樊某与彭州市某酒店签订合同,由樊某向某酒店支付租金、物管费及违约金并腾退房屋。
  
  樊某向彭州市某酒店租赁场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及《场地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若樊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该酒店有权解除合同。
  
  随后,樊某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装修,准备用于开办舞蹈学校。在樊某使用该场地的过程中,案外人成都某餐饮公司未经樊某同意,占用了樊某所租赁场地即与舞蹈学校同一楼层的其他区域安装中央空调,工期为1个月左右。工期结束后,樊某另行租赁了教学场地,并向彭州某酒店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后搬离,但未支付租金。
  
  樊某以彭州某酒店构成根本违约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物管费、押金,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等。彭州某酒店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判令樊某腾退房屋及支付腾退前的租金及物管费、违约金。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樊某与某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场地管理合同》,由樊某向某酒店支付租金、物管费及违约金并腾退房屋,驳回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樊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本案中,彭州市某酒店作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人,应当保证原告在租赁期内有权使用房屋。彭州市某酒店明知案外人成都某餐饮公司未经承租人同意在租赁场地内安装中央空调管道,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场地,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8年,而安装期为1个月左右,仅占租赁期限很小的一部分;樊某租赁场地用于开办舞蹈学校进行教学,安装完后的中央空调管道不会减少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也不会影响舞蹈教学;管道占用的墙面并非不能修复。
  
  彭州某酒店在合同履行中虽然有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樊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樊某主张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樊某起诉前向彭州市某酒店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解除的效力。但庭审中,彭州市某酒店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向,樊某违约逾期支付租金及物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场地管理合同》、樊某向彭州市某酒店支付租金、物管费及违约金,并腾退房屋,驳回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