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模仿《熊出没》坠楼谁担责

  
2021-01-27 15:47:26
     

小 孩 模 仿《熊 出 没》坠 楼 谁 担 责
  
法院:小孩父母担责 80%,动漫公司担责 1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动画片里的卡通人物把绳子绑在身上往下跳,现实生活中可以吗?两小孩在家玩耍模仿动画片《熊出没》中的情节进行攀岩,其中一小孩不慎跌落,后抢救无果死亡。这是谁的责任?是孩子的监护人还是动画片的制作方?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死者父母杜某、黄某承担80%的责任,丁小某、丁某、崔某承担10%,动画片制作方公司承担10%的责任。
  
  事件 8岁孩童从高处坠落致死
  
  2018年,杜小某(8岁)与丁小某(6 岁)在杜小某家中玩耍。两人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楼下跳的危险情节,便将绳子绑在杜小某身上,进行攀岩游戏玩耍,杜小某从家中窗户不慎跌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直接原因是高处坠落、呼吸困难。
  
  丁小某、杜小某在家玩耍时,杜小某的母亲黄某当时在家,但黄某系精神二级残疾,没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后杜小某父母将当天一同玩耍的丁小某及《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告上都江堰市法院。
  
  杜小某父母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发行的《熊出没》动画片存在暴力和危险画面,该公司没有尽到审慎、合理、有效的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误导未成年人模仿片中情节,致杜小某模仿片中情节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该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 死者父母承担80%责任
  
  该案涉及到监护人责任及杜小某、丁小某、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责任的认定。
  
  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杜小某年满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丁小某年满6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丁小某与杜小某在杜小某家中玩耍,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幼童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等年龄特性,对两人玩耍的安全给予特殊的关注,应当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并予以制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事实上,丁小某与杜小某在玩耍时,杜小某家中除无监护能力的黄某外,无其他监护人在场进行看护,以致在丁小某与杜小某模仿动画片《熊出没》中的危险情节,杜小某爬上窗户玩耍时,无监护人予以及时制止,导致杜小某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后死亡的结果发生,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杜小某、丁小某的年龄特性,杜小某、丁小某对攀爬窗户玩耍存在危险,有一定认知能力,对发生坠楼身亡的后果,杜小某、丁小某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小某相比丁小某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小某。对杜某、黄某主张杜小某坠楼系丁小某推搡所致的事实,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认为,杜某、黄某的主张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院不予确认。丁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杜某、黄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丁某、崔某承担。
  
  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前述造成事故的原因力确定,杜某、黄某承担80%的责任,丁小某、丁某、崔某承担10%。
  
  焦点 动漫公司是否担责责任几何
  
  该案中,尽管杜某、黄某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杜某、黄某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但仍应对该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都江堰市法院认为,该公司制作发行的《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致杜小某与丁小某在玩耍时,模仿动画片中的情节,进行攀岩游戏时坠楼死亡。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该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制作的《熊出没》动画片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该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前述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比较确定,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
  
  丁小某及其父母随后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条链接
  
  对杜小某死亡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